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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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