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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6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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