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38180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