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9045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