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161883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