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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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