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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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