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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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