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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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