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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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