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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08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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