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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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