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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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