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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 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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