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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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