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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
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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