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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2 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
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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