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7229843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