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0377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