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45753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