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 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 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 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