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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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