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2355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