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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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