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44189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