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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公布時間: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系統時間: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100063281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建字第 11323
  436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新
  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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