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100063281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建字第 11323 436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新 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