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8015457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表
    現績優學校及個人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活動,開拓國際視野,厚植本
    市運動競技實力並儲備辦理國際賽事人才,促進國民外交,訂定本要
    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
    競賽、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
    薦至少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
    育活動。但不含邀請賽在內。
3  
三、本要點申請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本市合
    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體育團體)及個人。
    申請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最近一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或大專盃(
      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正式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賽事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或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或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九)其他體育成績優異,並經本府體育局局長專案核定。
4  
四、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參加最近一屆亞、奧運之
    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參加最近一屆非亞
    、奧運之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於申請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選手。
(二)有實質指導本市選手之教練。
(三)以學校及前點第二項第九款為單位提出申請者,依競賽規
      程或技術手冊報名之隊職員。
    前項各款人員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
    第一項之補助項目為交通費(機票費)、住宿費或保險費。
5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者,依實際核定人數,每人補助二
    萬五千元;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
6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之學校彙整造冊送本府
      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體育團體彙整造冊送本局辦
      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個人免附)。
     2、因公出國案件申請表(學校非校長領隊者,得免附)。
     3、經費補助申請書。
     4、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函(本府核准籌組之學校免附
        )。
     5、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運會、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免附)。
     6、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7、秩序冊(全運會、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附)。
     8、戶籍證明資料(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7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
    應依本局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
    受補助者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
    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核銷。
8  
八、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核定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
    追繳一部分或全部。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