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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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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
    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台電促協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
    定,使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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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
      之團體。
(二)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之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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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協助本區節能減碳公益活動辦理。
(二)有助於提升與促進本區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
4  附件檔案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含
        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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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
      據、成果報告、實際收支結算明細表、實際經費分攤單位明細表(
      無分攤單位時免附)、活動照片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辦
      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
      得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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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所確認受補助者已依前點規定完成核銷,補助款於 1  個月內撥
    入受補助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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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計畫專款專用,如執行計畫內容之補助款項目變
    動時,應先函報本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事先報准,本所得酌
    予刪減補助款。
    前項之計畫應切實執行,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經本所撤銷原核定處分後,受補助者應繳
    回補助款,本所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其 1  年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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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計畫不得向新北市政府所屬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獲,
    本所得撤銷原核定處分並追繳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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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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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款之情形。
    前項之查核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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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因
      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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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促協金支應。但當年度台電促協金如有停
      止或撥款不足情形,得停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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