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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發放弱勢中秋關懷慰問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公發布)
1  
一、為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
    協金),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弱勢中秋關懷慰問
    金(以下簡稱慰問金)之發放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當年度中秋節前三十日設籍本區已列冊弱勢個案其
    包含: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戶。
(二)中低收入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補助之個人。
3  
三、前點發放金額以福利身分別分別訂之,其總額不得逾當年度預算總金
    額(含墊付),其中下福里因地處台電林口發電廠所在地,其發放金
    額應優於其他各里。
4  
四、本慰問金採比對新北市政府福利資格做為發放依據,由本所透過金融
    帳戶轉帳發放,無金融帳戶(含警示戶、救助專戶)得採現金發給。
5  
五、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具多重資格者以最優(高)金額擇優發給,不得
    重複領取。
6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依促協金支應。但當年度台電促協金如有調
    整或取消時,得調整或取消慰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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