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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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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稱促協金),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
    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以具體落實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稱本區)沿
    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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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沿海五里,係指本區下福里、頂福里、嘉寶里、瑞平里及
    太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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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當年度一月一日前連續設籍沿海五里滿一年以上,且於受理申請時
    仍繼續設籍居住之本區區民(以下簡稱沿海五里居民),得由其戶長
    或戶內成年人一人(以下稱申請人),以戶為單位,向本所提出生活
    扶助補助(以下稱本補助)申請。但一戶有二人以上提出申請者,應
    自行協商一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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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助之補助金額,依當年度編列預算總額及當年度向本所提出申請
    且符合資格之總家戶數平均計算。
5  附件檔案
五、前一年度未申請有案之沿海五里居民,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及同意本所代為查調戶籍資料之申請暨切結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印章。
(三)已繳費之最近一期家庭住戶(非營業用電)電費收據。
(四)林口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未齊全,申請人應於本所通知之日起二周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本所得駁回其申請。
6  附件檔案
六、前一年度已申請有案之沿海五里居民,於當年度無須重新辦理申請,
    惟因原申請人遷出、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辦理異動時,應由本人、戶長
    或戶內成年人一人,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附件二)及其他相
    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應檢具之其他相關文件如下:
(一)因指定撥款帳號異動、註銷或被列警示戶:提供戶長、戶內成年人
      或他人之林口區農會帳號。
(二)因原電表所有人遷出或死亡,致其不符合第三點資格者: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所開立之已過戶證明文件。
(三)因原電號有異動:提供新電號及其最近一期電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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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年度開始後,由本所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查
    核前一年度已申請有案沿海五里居民下列資料:
(一)下福里、頂福里及嘉寶里居民:於受理申請日前之最近一期用電資
      料。
(二)太平里及瑞平里居民:前一年度全年用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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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係以戶籍為單位,一戶僅得申請一個家用電表(電費收據註明
    非營業用)辦理補助。
    前項電表因土地持有等因素,致變更電表所有人名稱或用電種類確有
    困難者,申請人應填寫切結書(附件三),切結該電表為住家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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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每年由本所函知沿海五里里長及各鄰鄰長,請其轉知里民於申
    請期限內,向本所提出申請。
    本所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次月起,辦理審核及轉帳撥款作業,並得視情
    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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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補助金額;已核發者,追回原核發金額:
(一)瑞平里及太平里里民重複申請新北市八里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
      饋金電費補助。
(二)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本補助。
(三)申請人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完成變更。
    前項追回,應以書面命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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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所為辦理本補助,得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及戶籍異動資料
      作為補助造冊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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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人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得請本所說明或補發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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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依促協金支應。但促協金因情事變更而有
      調整或取消時,本補助金額亦同時調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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