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一、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
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使本所運
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
金,補助機關團體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
2
|
二、本要點補助新北市萬里區(以下簡稱本區)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之團體。
(二)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農會、漁會及體育會。
|
|
3
|
三、本要點補助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本區公益活動及福利措施。
(二)有助於提升與促進本區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
(三)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一年以上,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及人民團
體之公益活動。
|
|
4
|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於開始執行計畫一個月前向本所提出申
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當選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無則免附)、立案
證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與人數、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
算及經費來源(含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3、活動應安排三十分鐘以上之社會福利宣導時段,專業培力及觀摩
研習課程每日需觀摩至少一個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組織,活動期
程每增加一日,總行程則需多觀摩一個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組織
。但可視行程規畫調整;社區發展協會僅能觀摩績優社區發展協
會。
(三)補助款聲明書。
(四)活動流程表。
(五)會員人數切結書。
(六)市外參訪理由書(活動於外縣市辦理時須附)。
(七)已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表)或年度工作計畫
。
(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
5
|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據
、成果報告、經費結算明細表、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准函影本、存
摺帳號頁影本、活動照片至少六張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
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得
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
|
|
6
|
六、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計畫專款專用,如執行計畫內容之補助款項目變
動時,應先函報本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事先報准,本所得酌
予刪減補助款。
前項之計畫應切實運用,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經本所撤銷原核定處分後,本所除應追回
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
7
|
七、同一計畫不得向新北市政府所屬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獲,
本所得撤銷原核定處分並追繳補助款。
|
|
8
|
八、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9
|
九、本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款之情形。
前項之查核程序,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
|
10
|
十、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因補
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
|
11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
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金支應;但當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
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金如有停止或撥款不足情形
,得停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金額。
|
|
12
|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