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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新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設置要點規定,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3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依其請求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4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其餘
    委員,由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災防課、社會人文課、工務課、農經課、秘書室、會計室
      等課室主管、人事管理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應隨本職進退。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5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6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7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報請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指定國賠委員列席參與審議;另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
    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8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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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10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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