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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其他法律訴
    訟案件,特訂定本要點,並設置國賠暨法律訴訟案件處理小組(以下
    稱本小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法制、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私法訴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訴願、行政訴訟及相關法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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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除由區長指派成員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外,其餘
    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備工程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二)本所相關業務主管或熟諳法律或工程業務人員三人。
(三)本所會計室主任。
(四)本所政風室主任。
4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成員於聘期未滿出缺
    時,應予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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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法律訴訟案件等業務需要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其中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6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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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專家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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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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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本小組所需業務
    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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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審議法制、國家賠償、行政、私法訴訟案件,應依「訴願法」
    、「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新北市政府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要點」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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