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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典藏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之蒐集、管理及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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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之蒐集,以價購及受贈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採集、交換、轉移
、特約製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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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物之蒐集,以客家文化史相關文物及客籍藝術家創作之藝術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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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之蒐集,均應經本府文物典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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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職權為文物蒐集、借用及鑑價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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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客家藝術人文或教學達五年以上,近
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之客籍藝術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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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
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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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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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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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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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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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文物入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辦理入藏時,須書面註明其來源,並編製文物清冊,以利考
查。
(二)文物清冊及提借、還藏單據,應詳載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項文物須拍照留存,並將照片附載文物清冊內。
(四)入藏之文物,應慎擇損害最小之部位,黏貼總號標籤,以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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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文物清點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本局園區管理科研究典藏組每年清點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
抽點。
(二)清點結果應作成清點紀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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