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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典藏文物蒐集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典藏文物(以下簡稱文物)之蒐集、管理及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2  
二、文物之蒐集,以價購及受贈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採集、交換、轉移
    、特約製作方式。
3  
三、文物之蒐集,以客家文化史相關文物及客籍藝術家創作之藝術品為主
    。
4  
四、文物之蒐集,均應經本府文物典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
    。
5  
五、本會之職權為文物蒐集、借用及鑑價之建議事項。
6  
六、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客家藝術人文或教學達五年以上,近
      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之客籍藝術創作者。
7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
    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8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9  
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10  
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11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12  
十二、文物入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辦理入藏時,須書面註明其來源,並編製文物清冊,以利考
        查。
  (二)文物清冊及提借、還藏單據,應詳載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項文物須拍照留存,並將照片附載文物清冊內。
  (四)入藏之文物,應慎擇損害最小之部位,黏貼總號標籤,以利保管
        。
13  
十三、文物清點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本局園區管理科研究典藏組每年清點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
        抽點。
  (二)清點結果應作成清點紀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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