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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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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
    應變中心)、所管之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及新北
    市烏來區災害應變中心(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
    稱烏來區應變中心),於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各級
    前指揮所)時之作業有所依循,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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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為執行災害現場搶救或復原作業,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至災害現場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由區指揮
    官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編組投入救災工作:
(一)有人員死傷之虞,或需辦理撤離安置及收容事宜。
(二)具新聞性或輿論性質案件。
(三)轄內交通道路無法通行(主要幹道或單側道路受阻)及維生管線損
      壞。
    災害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應變中心得於災害現場成立市級前進
    指揮所或協調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編組
    投入救災工作:
(一)無法於四小時內處置之重大規模災害。
(二)發生重大災害且區公所無法獨立處置災情時。
(三)涉及二個行政區以上,需本府協調處理之案件。
    區級前進指揮所成立時,市應變中心得派員進駐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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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前進指揮所相關作業;副指揮官
    若干人,襄助指揮官處理相關事宜。其擔任層級如下:
(一)市級前進指揮所:
     1、指揮官: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或災害權責機關首長擔任
        。
     2、副指揮官:由現場指揮官指定災害權責機關簡任以上層級人員擔
        任。
(二)區級前進指揮所:
     1、指揮官:由區長或區長授權之人員擔任。
     2、副指揮官:由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或災害權責課室主管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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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地點原則如下:
(一)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二)作業空間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與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
      、電之地點或建物。
(三)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協調
      聯繫。
(四)現場或鄰近區域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
(五)視線清楚、可明確掌握災害現場處置狀況處。
    前進指揮所之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律定之。
5  附件檔案
五、各級前進指揮所應設置幕僚參謀組、人命搜救組、災區警戒組、道路
    搶通組、環境清理組、維生管線組、物資運補組、疏散收容組與媒體
    發布組等組別,並得依實際情形,分別架設各種作業區。
    現場指揮官得視災害狀況將本府相關機關或區公所相關課室納入前項
    編組運作,或進行編組之增減、兼併。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及附件
    二。
    各級前進指揮所各編組之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應勤設備如
    附件五、應填報相關工作表單件如附件六至附件十六。
    各編組之聯繫協調及處置管制進度,由幕僚參謀組擔任之。
6  附件檔案
六、前點第一項之各種作業區之劃分及架設方式如下:
(一)救災指揮站:由該第一線消防救災單位架設,供第一線消防搶救人
      員或其他災害業管單位應變人員救災用之臨時指揮之區域。
(二)會議決策區:由幕僚參謀組負責架設,供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各編
      組人員召開會議、討論研商、簡報之區域。
(三)區公所作業區:由區公所負責架設,供區公所各編組成員處理災害
      現場作業之區域。
(四)媒體作業區:由本府新聞局協助區公所架設,供記者媒體採訪及作
      業之區域。
(五)聯合服務中心:由區公所負責架設,提供下列服務之區域,並得請
      相關局處協助之:
     1、提供簡易物資供現場救災人員及受災民眾領取。
     2、提供災害相關救助資訊及辦理受災民眾申請救助事宜。
     3、供民眾瞭解現場災害搶救及復原進度。
     4、供現場民眾及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5、其他災民各項服務。
    區級前進指揮所之各作業區,由區公所規劃,市應變中心協助。但災
    害規模較大時由市應變中心規劃,區公所協助(架設示意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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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消防局遇有支援國內外重大災害之搜救人力需求時,得組成外援
    搜救協調小組,並配合中央各項支援事項。
    市應變中心對於救援新北市災害之國際救援隊,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國際救援隊抵達後,由市應變中心指派專人向其簡報受災地區情況
      及作業情形。
(二)指派聯絡官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受災地區,負責災害現場協調聯繫
      ,及與市應變中心聯繫工作。
(三)提供國際救援隊有關救災地點區域地圖、現場狀況說明、建築物及
      公共設施圖說、無線電頻道、評估受困人數等與任務相關資訊,並
      提供食物、水、油料、照明及其他相關補給物資等後勤補給。
(四)由市應變中心指揮官決定救災任務是否結束,並向新聞媒體發布任
      務結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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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級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費用,由本府權責主管機關支應之,必要時
    得動用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區級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及行政庶務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
    及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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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級前進指揮所除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
    災後復原及資訊傳遞等工作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回報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二)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作業事宜。
(三)其他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除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
    送工作,及將災情回報市應變中心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向市應變中心申請支援。
(二)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合約廠商)協助救災任務。
(三)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
    市應變中心除應掌握各項災情狀況,聯繫相關機關應變處理,受理各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並協助各級前進指揮所之運作
    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管考災害現場各項救災任務指揮及幕僚作業,並整合現場救災
      資訊提供市府最高指揮官。
(二)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三)提供各局處進駐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指揮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四)協助排除前進指揮所調度之困難。
    中央機關(單位)因災情規模大而開設之前進協調所或所派人員,得
    併於市級前進指揮所,以瞭解及提供協助處置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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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及各區公所平時得依本規定辦理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各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區級前進指揮所演練,並得納入其他災
    害防救演習一併辦理;其演練成果應製作成果冊,供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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