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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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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
    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昇本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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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及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受有薪俸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受贈財物: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
        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一萬元為限。
     2、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一千五百元者。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指國人傳統民俗節日或慶典。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
      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本府員工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八)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本府員工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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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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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
    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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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
      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以市價全額付費
    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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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員工之受贈財物:
(一)以本府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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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且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另不得參與現場摸彩,亦不得受贈市價超過五百元之紀念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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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機關辦理員工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但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
      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
      政風機構後,邀請廠商與會。
(二)不得接受廠商贊助活動所需經費。 
(三)不得向廠商徵募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
      品。
(四)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
      風機構;退還有困難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七日內,交由政風機構以
      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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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員工與廠商間之互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 單及底價。
(二)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
      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三)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
(四)不得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在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廠商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無償或以不合理之對價取
      得股權、參加分紅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六)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七)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
(八)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
      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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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
    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本府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11  
十一、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一)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
        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二)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
        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請託關說無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者,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辦理。
      本府員工就違法之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卻未予登錄,或受理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
      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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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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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員工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
      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
      本府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二千元
      。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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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如發現有財務
      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映及處理,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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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之規定,於機關首長,應
      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16  附件檔案
十六、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
      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
      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
      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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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員工遇有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除情況特殊得逕以言詞或其
      他方式報備知會外,應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簽報知會(登錄)表(如附表)。
      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於受理前項事件之知會後,應即登錄建檔。
18  
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協(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19  
十九、本府員工拒受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嚴守
      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研
      議敘獎或公開表揚。
20  
二十、本府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1  
二十一、各機關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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