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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
    要點。
2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政策規劃及法令擬訂研修之審議事項。
(二)本府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三)本府肅貪、防貪、公務倫理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策進事項。
(四)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代表。
(二)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並逐年提升至百分
    之四十。
4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5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6  
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7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8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9  
九、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
    用。
10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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