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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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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多元文化藝術、鼓勵文創
    產業發展及有效管理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以下稱簡稱本場地)
    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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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地收費方式依「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四辦理
    。
3  附件檔案
三、本場地使用範圍如下(詳如附圖):
(一)枋橋大劇院(一百三十五坪)。
(二)藝文排練室 A(二十二坪)。
(三)藝文排練室 B(二十二坪)。
(四)前廣場(一千二百坪)。
(五)萌廣場(一千坪)。
(六)後廣場(二千坪)。
(七)後廣場 -  藝文街旁(二千坪)。
(八)展場(小,二十坪):華江館、大漢館、新海館、萬板館、華翠館
      、光復館。
(九)展場(大,八十坪):浮州館。
4  附件檔案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前須洽本局承辦人進行會勘,說明場地使用狀況及需求,經確
      認後始接受申請。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如涉及大型群聚活動者應
      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切結書(附件
      二)及領據(附件三),並檢附活動企劃書(格式不拘,須能清楚
      表達活動目的、內容、使用方式及空間規劃),送本局審查。
(三)申請使用本場地舉行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併同前款,於使用前三十
      日,檢具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附件四)及
      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附件五),送
      本局審查。
(四)本局保留場地變更及使用決定權。
(五)申請經核准者,須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
    前項第三款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本場地舉辦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
    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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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有礙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二)違反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環境秩序維護相關法令之行為。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非經本局審查核准之明火炊食之行為。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六)燃放炮竹、施放天燈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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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場地室內外空間皆為禁菸區域,經勸導二次仍違反禁菸規定者,
      將逕行蒐證舉發。
(二)使用本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使用說
      明為之,如致毀損、滅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三)前廣場之地磚不耐重壓,如有大型機具或車輛進入之需求,因此造
      成之損壞,須負回復原狀責任。
(四)使用枋橋大劇院空調設備時,須拉起隔間布簾,以防冷氣外洩。
(五)環境整理及垃圾清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若疏於維護,本局得於必
      要時僱工清潔,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
      意外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七)如有高壓用電需求請自行外接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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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地佈置規定如下:
(一)佈置前,應事先通知本局,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二)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擅自接用本場地之電源。
(三)有關場地之佈置、設備機具、佈置品、隨身物品之保管、場地內外
      秩序及安全之維護或意外事件之處理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本場地原有設施不得變更,如須增加臨時設備,須經本局同意後始
      得設置。使用完畢後,所增設部分最遲應於翌日拆除完畢回復原狀
      。逾期未拆除,本局得於必要時僱工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五)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於本場地及周邊附屬設施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
(六)嚴禁於廁所內調漆或洗滌油性油漆器具。
(七)嚴禁使用鋼釘、電焊或噴漆。
(八)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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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停車規定如下:
(一)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僅提供器材布卸車輛之事先申請臨時停車,
      並應於後廣場停車格停放,其他區域禁止停車。
(二)本場地周邊請勿違規停放車輛,若因違規停放遭拖吊,請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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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使用完畢,無損害情事,原繳保證金悉數無息發還。如有損害
    情事,須俟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後,始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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