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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
    動,發揮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北市樹林藝
    文中心、板橋 435  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及府中 15 之場地(
    以下簡稱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使用場地者,應依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期程,檢
    附有關證件、活動計畫書,送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准者,除依新北市
    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免收各項費用外,應依本局公告之期程,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但因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經本局專案簽准,得於使用前一日,繳納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3  
三、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
    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保
    證金無息退還。
4  
四、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使用場地或設備者,除無息退還保證
    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
    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政府機關或本局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其使
    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規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曾經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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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使用時間,應依收費標準規定之開放時間使用,非經本局同意,
    不得逾申請使用時間。
7  
七、申請使用表演場地,不得連續逾三天; 申請使用展覽場地不得連續逾
    三十天。但有特殊事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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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地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本局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
      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臨時安裝強
      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
      原狀。
(三)海報、票券、工作識別證印製前,應將樣本送經本局同意始可印製
      使用。
(四)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為
      之。
(五)場地出售任何物品,應先經本局同意; 勸募活動並應取得勸募主管
      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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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
    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有關規定。
10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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