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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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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一般道路停放車輛原則如
    下:
(一)劃設黃線或紅線之路段開放停車,道路之寬度為十公尺以上容許雙
      側停車,道路每一方向應保持一車道通行並禁止併排。
(二)路口十公尺、公車站牌十公尺內、消防栓五公尺內及消防通道禁止
      停車。
(三)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
      止停車。
(四)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
      性禁停停車格開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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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停放車輛原則如下
    :
(一)橋梁、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禁止停車。
(二)如經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其限
      制條件如下:
     1、除單一車道外,僅准予單排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並禁止於
        匝道本線及出入口前後十公尺範圍內停放。
     2、機車禁止停放於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
     3、當橋梁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停放最外側快車道,機慢車道禁
        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安全,並於
        車輛之擋風玻璃前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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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視颱風
    強度、降雨量及災情研擬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及恢復禁停管制時機,
    並透過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黃線或紅線開放停車與恢復管制時機
    如下:
(一)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機:
     1、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未發布停止上班
        ,於疏散門完成關閉三小時前,淡水河、新店溪及二重疏洪道附
        近平面道路紅黃線開放停車並暫停收費。
     2、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
        開放全市平面道路紅黃線停車,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二)恢復紅黃線禁停管制時機: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恢復上班但疏散門仍關閉,於恢復上班日
        上午七時(例假日上午八時)起,除淡水河、新店溪及二重疏洪
        道附近平面道路紅黃線維持開放停車並暫停收費外,其餘路段恢
        復紅黃線禁止停車。
     2、恢復上班且疏散門開啟,於當日上午七時(例假日上午八時)起
        ,全市恢復紅黃線禁止停車。
     3、停放車輛須自行駛離,恢復正常停車秩序;屆時未履行者,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強制拖吊。
(三)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原則不開放停車。但預測可能淹水嚴重
      區域,則授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人員與臺北市聯繫決定該區
      域快速道路、高架橋與橋梁開放停車及恢復禁停之時段。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路段,由本府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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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颱風來襲期間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停車應須注意事項如下:
(一)颱風來襲期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校園開放提供緊急停車。
(二)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
      用規定。
(三)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
      停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四)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
      請學校警衛或保全公司人員加強巡邏。
(五)學校應引導停放車輛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
      之位置。
(六)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風
      險;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
      受損,學校不負保管及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七)可開放校園供車輛停放學校,由本府教育局於每年防汛期前調查一
      次,並公布於本府交通局網站查詢。
(八)開放停車之時段為本市發布停止上課起(例假日自本市公布開放校
      園停車起)至恢復上課日上午七時止(例假日延至上午八時),請
      車主於恢復上課當日上午七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
      依規定通報警察局進行強制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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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颱風來襲期間本市公有及私人停車場應採取下列之因應措施:
(一)堤外停車場停車須知告示牌應載明豪大雨及颱風期間請車輛儘早駛
      離。
(二)堤外停車場除須透過跑馬燈與媒體加強宣導民眾勿進入停車外,並
      應於平時(非颱風期間)提醒車主停放車輛時須留聯絡電話,俾利
      通知車主移置車輛。
(三)立體及地下停車場仍照常收費管理,並準備砂包加強防護以免進水
      。
(四)易淹水地區之私人停車場應準備砂包因應,並儘量不開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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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導措施如下:
(一)利用電子媒體發佈新聞及有線電視跑馬燈傳達訊息。
(二)設置標誌牌(疏散門、越堤道路、停車場進出口及路邊收費路段)
      。
(三)印製宣傳單及夾單。
(四)洽詢專線及網站查詢: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電話:
        ○二–八九五三五五九九  分機一八二九
     2、本府:http://www.ntpc.gov.tw/
     3、本府交通局:http://www.traffic.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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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緊急災害開放停車,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交通局視災情機
    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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