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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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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二十一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
    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附件檔案
二、申請檔案應用者,應以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或其他型式之文件
    載明下列事項,向業務權責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附表二);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與申請人之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號或收發文字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之資
      訊。
(五)申請目的。
(六)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七)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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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申請,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申請書簽章後,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
(二)申請書經申請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之憑證簽署者,以電
      子文件向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
(三)於本府網站、機關網站或其它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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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應用申請,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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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應用申請,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
    ;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前項期間,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自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檔案數量過多,無法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得與申請
    人協商分批審復。
6  附件檔案
六、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
    妥准駁通知書(附表三)及准駁清單(附表四),必要時簽會該檔案
    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核准申請: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駁回申請:敘明駁回理由及救濟教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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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8  附件檔案
八、檔案應用申請,除經核准提供原件者外,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
    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前項檔案如屬紙質類檔案,於不影響內容判讀時,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或提供之部分適當遮掩後影印或掃描
      提供應用。
    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表
    五),並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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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應設置檔案閱覽處所,並提供必要之設備。
    前項檔案閱覽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但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若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
    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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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經核准者,應儘速至檔案閱覽處所進行檔案應用,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於行前三個工作日前與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
(二)進行檔案應用時,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三)於收受檔案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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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進行檔案應用時,應由機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遵守
      下列事項:
  (一)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閱覽處所。
  (三)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五)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
  (六)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七)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
  (八)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不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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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違反前點規定者,機關得停止其檔案應用行為;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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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污
      損、破壞或變更檔案等情形;如有前述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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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業務單位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
      應用情形後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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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檔案應用完畢後,業務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
      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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