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2566947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積極推動新北市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垃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
場(廠)〕順利營運及改善其周邊環境生活品質,對處理場(廠)所在地
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依各處理場(廠)址由主管機關衡定距離另定之
。
前項劃設界線,以里界為認定基準。
遇有行政區域調整時,其相關地區依新行政區域認定;調整後原行政區域
如劃分為二以上行政區域,均納為相關地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提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處理場(廠)汽電共生產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饋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庫支應。
各處理場(廠)終止營運時,本府不再對該處理場(廠)相關地區提供回
饋金;該地區回饋金未用罄時,其回饋金結餘款使用項目及程序,依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
第  4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醫療保健事項或生活補助金。
二、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或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教育獎助學金。
四、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區公所提報經核定之各項計畫。
六、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所必需之業務費用。
前項第六款之業務費,其經費總額不得逾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總和
之百分之二。
第  5  條  
回饋金之使用,由主管機關設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
,並依前條規定擬訂回饋金使用計畫,由主管機關納入預算辦理。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