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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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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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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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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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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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眾,係指執行機關實際從事本法稽查業務人員以外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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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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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金
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足以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
物之照片、影片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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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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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發給
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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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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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或執行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
實者,不發給獎金。但調查中案件,如因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而查獲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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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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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違法案件,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金;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獎金
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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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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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季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
鍰金額、繳納金額及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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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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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應於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
檢舉人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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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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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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