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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勞工就業平等權益,並有效防治
職場性騷擾情事,營造安全友善之職場環境,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
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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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就業歧視與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法案件之協商及調查事項。
(三)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法諮商服務事項。
(四)促進職場平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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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六)新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具備勞工事務及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四人。
(八)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女性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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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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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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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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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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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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