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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減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就讀大專院校者之家庭經濟負擔,提供生活扶助,以協助該勞工儘速
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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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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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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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
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就業保
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能提出失業
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保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後,再度就業又離
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
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
證明。
(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就業,且於起始日前一年內,符
合下列各目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
1、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2、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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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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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前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
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
校院延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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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局每年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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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如
學費繳款收據(須完成繳費並加蓋收訖戳章)、就學貸款申請暨撥
款通知書(須有銀行戳章)、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須有銷帳編
號,並附上當學期繳費單-須有校名、就讀學系及學生姓名)或子
女就讀學校出具有明細之繳費證明單影本。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七)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影本替代。但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
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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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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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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