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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為減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就讀大專院校者之家庭經濟負擔,提供生活扶助,以協助該勞工儘速
    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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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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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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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勞動部當學期公告申請截止日(以下簡稱公
    告截止日)前已設籍本市並達四個月以上者,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二)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就業日數未超過三十日。
(三)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四)於勞動部當學期公告申請期間內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
前項第四款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要點之補助。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就業保險法
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仍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但應提
出失業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不予核付
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勞動部當學期公告截止日,包括截止日當日;公告截
止日由本局於每學期開辦前公告之。
第一項符合條件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
要點之補助:
(一)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
      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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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八百元。但其原應繳納
      金額扣除二萬六千元後,如未達九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
      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原應繳納金額係指當
      學期未獲政府補助或減免之原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
前項第二款扣除額,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或經
減免費用者,以扣除最高額者計算。
第一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
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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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局每年定期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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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如
      學費繳款收據(須完成繳費並加蓋收訖戳章)、就學貸款申請暨撥
      款通知書(須有銀行戳章)、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須有銷帳編
      號,並附上當學期繳費單-須有校名、就讀學系及學生姓名)或子
      女就讀學校出具有明細之繳費證明單影本。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七)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
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但申請
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
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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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10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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