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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推動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
    補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推動並補助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
    工場,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所稱庇護工場係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
4  
四、庇護工場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影本。
(三)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申請機構名稱、計畫目標、設立後
    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與人數、營運規劃、人員
    配置、薪資發放制度、財務規劃、期程規劃、無障礙措施規劃、工作
    規則與勞動契約、經費來源及其他經核定之必要項目。
5  
五、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本府補助者,應以自籌方
    式補足。庇護工場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依據庇護工場功能所需辦公室、消防設施、無障礙環
      境及營運機具等開辦設施設備費用,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人事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就業服務、技術輔導及業務行銷等所
      需人事費用。
(三)房屋(土地)租金:以營業地點為限,補助每月租金。但不得超過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項目、額度、範圍、要件及支給方式等,得依轄區需求狀況
    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由本局另定之。
    專業人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
    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
    庇護工場內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總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6  
六、庇護工場補助之申請,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
    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查委員會其審查項目為申請案之補助項目、額度、期間及其他
    與補助相關之事項。
    審查委員會應依據實際情況審定前項規定之事項,由本局通知原申請
    之庇護工場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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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本局為瞭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
    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受補助庇護工場之會計及採購作業,應依相關會計及採購法規辦理。
8  
八、受補助庇護工場於補助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庇護工場應依本局核准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且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或移作他用。核准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書內容如有變更,應詳述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可執行。
(二)本局得至受補助庇護工場進行實地考核,對於考核結果優等者,得
      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考核結果為丙等以下者,其於下一年度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時,本局得減少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等人事費百分之二
      十之補助。
(三)設立許可證書及新北市庇護工場形象標章,應懸掛於工場內明顯處
      ;相關宣傳品、產品包裝及其他相關文件上,應加掛新北市庇護工
      場形象標章。
    前項第二款之考核,其考核指標配分及評分標準等,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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