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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1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期使各產職業(以下簡稱本業)工
    會(以下簡稱工會)能確實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以保障本業工會
    會員福祉,健全工會組織,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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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工會應於平時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加強會員會籍管理,並於每
    年十二月底以前,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年度會員會籍總清查工作。會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辦理出會或通知其退會,並列冊報本府勞工局
    備查:
(一)喪失本業會員資格者。
(二)死亡者。
(三)轉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四)依各該工會章程喪失會員資格者。
(五)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喪失會籍者。
3  
三  各工會辦理年度會籍總清查時,應組織會籍清查小組,負責會籍清查
    工作;其小組人員由各該工會之理事會就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
    員中推選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4  
四  各工會會籍清查小組於清查會籍時發現某一會員資格有疑義時,應通
    知該會員於七日內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再由會籍清查小組重新審定之
    。
5  附件檔案
五  各工會於年度會籍總清查工作完畢後十五日內,應將辦理會籍查工作
    情形連同會員會籍清查小組名冊一份、會員名冊一份、出會會員名冊
    一份及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報告表三份(如附件),報本府勞工局備查
    ,並將副本抄送上級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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