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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加強本府相關
    機關之協調與聯繫,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2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研擬、審議及推動。
(二)各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各執行機關行使職權。
(四)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方案、措施事項。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體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4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報事務。
5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報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6  
六、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7  
七、本會報所需之經費,由本局年度編列之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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