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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市各區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
    揮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
    員獎勵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3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
      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本府函請
      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六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
(四)區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十件至五十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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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應擇優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內政
        部專案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本
        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二十件至三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函請
        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本
        府函請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3、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4、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十九件者。
5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一)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本府函請內政部獎勵。
(三)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年者。
(四)區長獎:服務年資滿六年者。
6  附件檔案
六、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
    由區公所分別依下列各款查明有關案件資料,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
    一至附表四),並擬議獎勵種類,依限報請本府審查後,獲內政部長
    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市長獎以下獎勵部分,由本府逕予
    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一)轉介調解案件,應以有關機關轉介單位並經調解委員會受理為依據
      。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有關其他關係人欄內簽
      章,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為依據。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並應報經法院核定為依據。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應以報准聘任日起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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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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