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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事件,設新北市政
    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事項之審議
      。
(二)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減輕罰鍰比例事項之審議。
(三)發布新聞及公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平面媒體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與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有關事項之審議。
3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新聞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之代表三人至七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三
      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6  
六、本會得視案件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7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8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9  
九、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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